中传教字〔2020〕63号
第一条恪守诚信、遵循学术准则是立学之本。为加强我校学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考试适用于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各类课程的考试,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适用于我校在读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被采纳的报告、正式出版的著作以及展演、播映的创作作品;课程学习过程中已提交的作业、论文、报告及毕业论文(设计、作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预科生、专科(高职)生。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监考或考务人员应当场及时纠正,并给予学生口头警告:
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或未按监考教师指定座位就座的;
考前或交卷后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高声喧哗、逗留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书包或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已按指定位置放置的物品中有未关闭的手机等电子设备,致使呼叫声影响考场秩序的;
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不听劝阻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构成口头警告的情形。
第五条除开卷考试特殊要求外,学生在考试正式开始至交卷离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第1项给予警告处分,第2项至第7项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有第四条第1、2、3、4、5、6款所规定的任何一种行为,且无视口头警告再次发生前述行为的;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在考试过程中试图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被及时制止且未造成作弊事实的;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除开卷考试特殊要求外,学生在考试正式开始至交卷离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第1项至第8项给予记过处分;第9项至第10项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11项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在上厕所等暂时离开考场期间,查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或使用手机等各种具有信息发送、接收、存储功能设备的;
在桌面、身体或考试用具等处书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在考试前后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故意扰乱考场、阅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以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的;
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试结束后发现的作弊行为,参照第六条处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组织作弊的;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与他人串通作弊,作弊行为严重的;
屡教不改,第二次作弊的;
其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发生违纪作弊行为的,根据考试组织单位取证及认定情况,视情节轻重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下列不符合学术规范的情形,属于违反学习纪律、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经主管职能部门调查、取证、认定后,根据抄袭、篡改、伪造内容的比例及是否构成主要立论等情节严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课程学习过程中已提交的作业、论文、作品、报告等,任课教师发现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数据、事实的行为,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同时批评教育,本次作业、论文、作品、报告成绩按零分处理;无视再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
已提交的课程结课论文、报告、作品、毕业论文(设计、作品)等,经学院或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数据、事实的行为,该课程总成绩或毕业论文(设计、作品)成绩按零分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被采纳的报告、正式出版的著作以及展演、播映的创作作品,经学院或专家小组认定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事实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提供虚假学业证明或其他有关学术水平证明的,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关证件追回。
第十一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学术违纪行为,该课程总成绩按零分处理,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为他人代写或由他人代写论文(设计、作品)、报告等;
买卖论文(设计、作品)、报告等。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有本办法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由考试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修订)》中“调查与取证”进行处理,暂扣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及学生相关证件,同时详细填写《中国传媒大学考场记录单》、《中国传媒大学考试情况调查笔录》。
主管职能部门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时,根据各项调查、取证材料,严格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对所涉及学生的违规行为和处分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学生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开课单位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进行调查、取证、认定,同时填写《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笔录》。
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学生行为事实及证据材料,严格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对所涉及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处分等级进行认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国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及其他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校交流学生(双培生、交换生等)因考试与学术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通知其学籍所在单位给予处理。
非学历教育进修生参照本办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应终止其交流、培训、进修等,责令离校。
第十五条《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与学术违纪管理规定》(中传教字[2017]24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