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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实践学分除外)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
2.学生在前三学年内每一学期所取得的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实践学分除外);
3.学业留级一年内未通过不及格课程学分的70%者;
4.一学期内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
5.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7.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9.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等)未完成学业者;
10.本人申请退学者;
11.若学生意外身故,应由学院或学生亲属代为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因1、2、3情形应予退学者也可申请学业留级。